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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

2017-09-07 15:15:20

本报讯 811,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了科学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实行6+N年限土地出让模式、规范用地产权管理、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等意见,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创新型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必须符合《意见》规定的准入条件且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土地性质改变前后的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意见》强调,规范用地管理。一是科学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结合福州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提高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提高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容积率上限按福州市政府批复的园区控规控制。二是创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招商引资等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由市投促局列出具体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三是创新型产业用地实行6+N年限(不超过30年)的土地出让模式,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其中,6年为建设、达产验收期,该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达产验收的,办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书。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的价值经评估并报市政府确定后予以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具体事宜应在履约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达产验收中税收指标未达标,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补足差价,并视为验收通过。项目建设期为3年,3年内必须竣工,竣工后必须连续3年达产。四是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按《意见》供地的项目,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M1)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五是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50%工业和50%办公基准地价(此地价对应2.0基准容积率,若高于2.0基准容积率,按楼面价相应调整)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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