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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出台“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2017-08-31 09:00:12

巡查、制止不力将被问责

本报讯 89,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决定对“两违”巡查和制止不力的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领导分别予以问责。  

《规定》明确,因巡查不到位,所属村(居)出现漏(瞒)报新增“两违”当月合计达1宗(含)以上,或出现一层及以上“两违”达1宗(含)以上的,对相关包村(居)责任干部予以问责。各乡镇(街道)出现漏(瞒)报新增“两违”当月合计3宗(含)以上,或出现一层及以上“两违”达2宗(含)以上的,根据工作责任分工,对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出现漏(瞒)报新增“两违”当月合计4宗(含)以上,或出现一层及以上“两违”达3宗(含)以上的,对乡镇长(主任)予以问责;出现漏(瞒)报新增“两违”当月合计5宗(含)以上,或出现一层及以上“两违”达4宗(含)以上的,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予以问责;出现一层及以上“两违”达5宗(含)以上的,对挂钩乡镇(街道)的县(区、管委会)相关领导予以问责。   

《规定》强调,凡在建房审批的相关环节中把关不严造成违规审批的,发现1宗(含)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干部予以问责;在建房审批的相关环节中进行弄虚作假的,发现1宗(含)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干部予以问责;对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建房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发现1宗(含)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干部予以问责。  

《规定》还明确了对“两违”综合治理不力的县(区、管委会)领导问责情况。各县(区、管委会)在市“两违”综合治理月考评中,连续2次排名末位的,对该县(区、管委会)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连续3次月考评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该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连续4次月考评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领导对县(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整改到位、月考评继续排名末位的,报请市政府对该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特约记者 张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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