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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出让地价评估

2014-06-05 10:34:29

本报讯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日前印发执行。《规程》对适用范围、组织工作、出让地价评估目的、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形成、标的分配机制、评估机构确定、评估费用、现场勘察组织、估价报告编制、估价报告审核及结果运用、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规程》明确,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遵循“自愿报名、核查公示”的原则。具有全国范围或福建省范围内执业资质、依法在厦门市辖区内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可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估价资质证书,经核查无误的,进入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土地评估备选库目录向社会公示。

《规程》规定,选择评估机构时,评估标的建筑规模、价值应与评估机构等级相对应:宗地建筑面积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以及旅游、医院、学校、文化产业、码头等特殊产业项目在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中从具备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中抽取;其他用地项目在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抽取。评估机构的选定按每个出让宗地作为一个标的,通过随机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属于独立宗地但与其他用地在合同条款上有关联性的宗地,可捆绑由同一家评估公司承担评估;一个标的原则上由一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个别标的情形复杂的,可委托两家评估机构同时背靠背评估。

《规程》规定,评估机构应在中标后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包括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多媒体材料。评估机构应按照估价规程要求,遵循估价原则,结合估价目的和待估宗地状况,原则上选取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综合确定土地评估价格。土地估价报告应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提交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的同时,应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备。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组织开展估价报告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提出土地出让起始价建议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规程》规定,入选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有权向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书面提出某一时间段不参与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价评估抽签或摇号。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参与次数累计超过3次,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作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参加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价评估抽签或摇号的评估机构,中标后应按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要求及时签订委托合同、进行现场勘察及出具评估报告;因评估机构原因出现未及时签订委托合同、进行现场勘察及出具评估报告或中标后放弃评估的,五年内不得申请作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情形严重并影响到招拍挂工作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作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

《规程》强调,在厦门市范围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含工业用地)的出让地价评估,适用该规程。对于评估过程有失客观公正、评估结果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评估机构,不得进入次年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评估机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齐培松 吴晓黎 毛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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