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5日,漳州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适当提高了补助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规定》调整了项目资金预算标准,土地整理项目补助标准从每亩3000元调整为每亩4000元;县级、市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为旱地的补助标准为每亩3600元,新增耕地为水田的补助标准为每亩7200元;山垅田复垦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亩4400元;土地复垦项目补助标准为每亩4800元;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每亩10000元进行补助。 《规定》还调整人工预算单价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补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规定》指出,建立补充耕地工作激励机制,每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自行开发完成年度补充耕地的县(市、区)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超额部分用于有偿调剂的按每亩给予0.1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在批准的工期内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给予发放按期完工工作经费补助。■ 特约记者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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