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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作机制

2017-06-08 09:02:27

本报讯 55,上杭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9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就部门间加强通报联络、规范衔接联通、加强协作配合及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达成共识。    

《意见》明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就新类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相互咨询,加强业务交流:强化环境执法环节的沟通衔接和监督制约,共同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意见》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破坏生态环境,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案件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县检察院备案。对需进一步查证违法事实和搜集有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可自行调查,或由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15日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县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县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    

《意见》要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加强在查办生态环境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及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线索的通报协查。如需要司法机关予以配合等情形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商请相关司法机关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应予以配合。对可能涉嫌犯罪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商请司法机关派员参加,相关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县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需要或者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侦查方向以及证据收集固定、补充完善等提出建议。    

《意见》强调,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制度,定期联合开展案件析评,对发现不规范执法行为,司法机关可以纠正违法通知、司法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每年选取若干件典型行政执法案件予以析评通报,剖析存在问题、原因及典型意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 吕洪荣 吴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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