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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规范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

2017-04-21 09:09:02

本报讯 323,晋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村(居)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解决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试行期至20171231止。

通知规定,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应当为用地所在村(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位于中心市区288平方公里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属市人民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确定的计生、残疾、低保、四帮四扶等安居工程对象;位于中心市区288平方公里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或者农村住宅小区、农民公寓等集聚的;(五)村(居)民自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其继承份额分摊至家庭成员后,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虽低于30平方米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转让、出租、置换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的;(六)现有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七)不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规定的。

通知还对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村(居)委会申请集中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申请建设集中住宅小区需要提供的材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 齐培松 洪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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