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日,明溪县政府印发《明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区片耕地年产值按照区片分类分为:一级征地区片2068元/亩;二级征地区片1450元/亩;三级征地区片1430元/亩。
《办法》规定,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并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系数确定房屋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法定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办法》规定,县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林木等作物和经济作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地行为,非法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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