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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严格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2017-03-09 14:51:07

本报讯 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明确风险管控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制定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办法,严格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回收地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负责回收的当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备案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明确风险管控要求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制定负面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配合,自2017年起,组织各县(市、区)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管制要求,对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用地,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应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

落实监管责任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将土壤污染地类和用途管制融入“多规合一”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以“多规合一”为契机,推动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的互通共享和业务管理的衔接协调,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将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监管。■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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