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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

2016-12-16 09:03:26

本报讯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使用本辖区外出让的挂钩指标的(即外购指标),在挂钩指标交易成功后应根据交易合同将指标交易资金就地足额缴入出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出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因出让挂钩指标而收到的各类资金应全额纳入指标交易资金管理,不得以山海协作援助资金、指标管理费等名目拆分挂钩指标交易资金。外购或自用挂钩指标所需的资金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金和指标交易资金中列支。

《办法》明确,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的支出,其支出比例不低于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60%;县(市、区)和乡镇可从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中统筹不超过30%在辖区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具体统筹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县(市、区)可按年度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10%安排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其中2%拨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3%拨付复垦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5%安排复垦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应专项用于挂钩指标交易和实施复垦项目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评审费、劳务费、组织检查验收等。相关支出必须符合规定。

《办法》明确,指标交易资金专项用于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量、工程施工和监理、地面物拆除补偿及安置等支出;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支出;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等支出;其他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指标交易资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复垦项目支出,待复垦项目县级初验合格后方可统筹安排其他支出。

《办法》明确,复垦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应加强开支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对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原始单据合法真实,资金使用手续齐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严禁使用“白条”,确保专款专用。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年度指标交易资金收支报表体系,统一指标交易资金收支核算口径,确保指标交易资金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不定期对县(市、区)指标交易资金的收支情况开展专项抽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乡镇人民政府复垦项目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 王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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