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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旱地改造为水田土地整治项目有了建设标准

2016-11-11 08:55:21

本报讯 10月21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福建省旱地改造为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明确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分区、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后续管护等要求。该《建设标准》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旱地改造为水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该类型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设标准》规定,实施旱地改造成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在合法性、合规性条件方面,应符合土地、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环保、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整治前地类认定,应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在自然资源条件方面,要具备水田耕作所需的光热资源;地形坡度应在25度以下,地形条件应有利于工程建设、农业耕种的区域;具有可供利用的、可靠的、能基本满足灌溉数量需求的水资源,且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项目区内土壤质地均匀,宜于水稻生长,能自然或经较少投入形成犁底层。在基础设施条件方面,建设区域周边具备可靠的灌溉水源和引水、排水工程条件,或具备相应设施建设条件;建设区域周边具备一定的道路系统,能够满足工程建设对外交通的需求;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具备可靠的输、变电等电力设施条件。另外,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土地权属明晰,具备开展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建设标准》规定,旱地改造为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土壤改良工程。改造后的水田应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应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禁止抛荒弃耕;要围绕农业提质增效,着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应用;要加强工程管护,对建成后的水田,要建立管理养护制度,实行谁承包、谁管护,落实管护责任;改造后水田面积较大的区域宜建立效益与土壤肥力定位观测点。选择不同类型区,设立水田质量定位监测站点,观测土壤理化性状及效益等变化情况,掌握土壤肥力动态变化,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提供科学依据。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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