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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出台制度强化地灾巡查工作

2016-10-27 15:39:24

本报讯 清流县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清流县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各管辖区域地质灾害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内容,规定了最低巡查频率,旨在全面防范地质灾害,打通防灾“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作制度》明确,地质灾害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城镇、乡村等民居区域的防灾责任人是乡镇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居)两委主干、村(居)民小组组长,监测人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中的青壮年;公路沿线范围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监测人是公路养护人员;铁路沿线范围的防灾责任人是本区域铁路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监测人是铁路养护人员;水库库区、沿溪沿河堤防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监测人是水利部门巡堤人员;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安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矿山业主,监测人是矿山安全员;各类学校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学校校长,监测人是教师;旅游景区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景区管委会主任、主要投资人,监测人是景区相关管理人员;施工工地的防灾责任人是县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项目业主、项目经理,监测人是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责任人是该单位法人代表,监测人是该单位员工。

《工作制度》规定,地质灾害巡查工作的内容按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区分。防灾责任人巡查的工作内容包括:聘请专业技术力量对管辖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赴现场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查看,对发现的隐患,逐点制订应急预案,听取监测人对险情变化情况的判断报告,检查监测人的巡查记录。监测人巡查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地质灾害险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工作制度》规定,巡查频率按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区分。防灾责任人的巡查频率为汛前、汛中、汛后三个时段各至少一次以上,确保能发现隐患,第一时间制订应急预案,提出合理的后续处置措施。监测人的巡查频率为雨前、雨中、雨后三个时段各至少一次以上,确保能掌握险情变化动态情况。

《工作制度》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做好巡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账,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齐培松 郑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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