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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

2016-10-21 08:54:36

本报讯 9月22日,清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通知》,对地质灾害警示标志设立的时间、设立人、撤销时间以及地质灾害警示标志设立的位置、标志内容和牌面尺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应在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的10天内设立。城镇、乡村等民居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其警示标志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公路沿线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立;铁路沿线范围的由铁路主管部门设立;水库库区、沿河沿溪堤防范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设立;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由安监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设立;各类学校范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设立;旅游景区范围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景区管委会、投资人设立。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立。警示标志的设立人统一落款为县人民政府。

《通知》规定,警示标志应设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外围醒目位置,具体根据危险区周边地物地貌和道路交通情况确定,危险区范围较大的,应设立多处;标志牌上应标注两部分内容,上部主要醒目标示警示词,如“地质灾害危险区,请注意安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通行”或者“地质灾害危险区,请勿靠近”等,下部标示灾害点的基本情况、应急避险相关内容;牌面尺寸统一为长1米以上,宽0.62米以上。

《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在11月15日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应按要求全力强化民居区域的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相关部门、受威胁单位、项目业主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时应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县效能办要将警示标志的设立情况纳入汛期督查内容,对不按要求和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进行通报。    郑与国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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