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26 日,于伟国省长签发省政府第177号令,公布了《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办法》中征地补偿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工作中,不可否认地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规规章体系不健全。目前我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将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有效做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提升文件的法律效力。我省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体制不完善,行为不规范和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急需制定政府规章,以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便于政府部门统筹做好补偿和保障两项工作的衔接协调。同时,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分类施保的社会保障方式,逐步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全省顺利实施土地征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问:《办法》在征地补偿方面有什么创新?
答:一是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区域差异制度。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因素差异,实行征地补偿标准差别化管理,在原来全省统一征地补偿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分地区制定征地补偿的最低标准。《办法》规定由省政府进行地区类别划分及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的制度。二是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制度。目前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实行耕地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双轨制度,但国土资源部鼓励各地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国近一半的省份已将区片综合地价代替耕地年产值作为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标准,我省也有20个县(市、区)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了更好地体现同地同价,减少征地纠纷,方便补偿费用计算,《办法》将区片综合地价和耕地年产值并轨,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同时,为了更好衔接征地补偿费用的两个计算标准,《办法》提出,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原计算办法执行。
问: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具体指什么?
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是提高被征地农民实际获得补偿的重要手段。2011年和2013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两次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提高30%。为此,《办法》确立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首次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纳入动态调整的范围,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