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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2016-09-08 15:17:47

我省要求9月30日前完成人员划转、落实到岗

本报讯 8月2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所明确的人员划转要求,确保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划转工作、人员落实到岗,确保年底前实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目标任务。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海洋等部门要规范有序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档案资料不缺失、不损坏。相关部门现保管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包括房屋、林地、海域等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原始纸质登记档案资料和电子登记档案资料,尽快完整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保管。暂时无法移交到位的,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子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并制定原始纸质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移交到位。林业部门已缮证但未发放的林权证及其对应的档案资料暂不移交,待林业部门将林权证发给申请人后,再行移交。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的实时互通共享。

通知强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不动产登记属地责任,协调督促本级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海洋等部门做好整合过渡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各地整合过渡期不动产登记的指导,协同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工作衔接。

通知强调,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障。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应用要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在档案资料移交前由原保管单位负责,移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技术支撑单位的信息安全责任,重点加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互通共享及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等环节的信息安全保障,并运用技术手段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全程监控,防止虚假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档案资料被篡改、损坏、泄露。

通知强调,要抓紧做好专项督查自查工作。对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各市、县(区)要按照省级部署,对照督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落地实施的各项工作,做到机构建设到位、资料移交到位、资金保障到位。■ 本报记者 陈永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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