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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方案

2016-08-26 08:24:52

本报讯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提出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的重建户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

《实施方案》明确,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重建户分为贫困重建户和一般重建户两类。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县(市、区)政府组织民政、国土、住建、农业(扶贫)等部门,在灾害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因灾倒损房屋的集中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审批。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

《实施方案》要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2层半,不超过3层。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扶持政策。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市、县政府也要安排补助资金。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易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应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一般户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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