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于2015年3月8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201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913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4〕808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地〔2004〕383号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做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1、闽政地〔2011〕913号批复以提供复印件形式予以公开;2、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获取闽政地〔2014〕808号批复;3、告知申请人榕政地〔2004〕383号批复不属于本机关制作,请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并告知联系电话和地址”。申请人认为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4月1日向本厅再次申请公开相同内容,省国土资源厅告知申请人已经对其申请做出答复,不再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政府及人民法院均维持省国土资源厅的信息公开行为。
评释:本案中申请人一再强调申请公开的是螺洲大桥项目征地批复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201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913号),而我厅公开的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913号),该批文是闽侯县的征地批文,不符合其要求。我厅向其解释,依据闽政地〔2011〕913号查询到的征地文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201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经查询不存在。据了解,申请人是2014年12月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反映土地被违法征收等信访事项时,得知该征地文件以及文号。
实践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文件可能存在信息名称与文号不对应的情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确定信息名称和文号分别对应的情况,并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情况,确认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如果申请人一定要公开自己要求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然要于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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