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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

2016-06-23 09:30:23

本报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等7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通知明确,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等,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规定的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用地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租赁方式供地。

通知明确,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入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利用既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广场、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鼓励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鼓励社会资本与土地所有人组成联合体合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通知明确,新建商业、办公、公建建筑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按其围护结构或者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公共停车设施由当地公共停车设施主管部门召集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环保、质监、人防、国林、城管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涉及的地下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建设方案,审查并公示通过后印发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审批手续。

通知明确,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独立结构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共停车设施仅需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即可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齐培松 吴世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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