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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指导意见

2016-06-23 09:07:32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建立房地调查与登记“一张图”管理制度,推进房地等合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5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调查范围、基本要求、工作方法以及数据库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应覆盖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应一并开展调查,做到不重不漏。各县(市、区)国土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国土所会同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和村“两委”对拟开展调查的行政村土地和房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

《指导意见》要求,要全面收集整理已有的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资料,土地和房屋均已登记发证的,不需要开展权属调查,经核实现状发生变化的,予以备注;对土地已登记发证、房屋未登记发证,或土地未登记发证、房屋已登记发证的,开展补充调查;对土地和房屋均未登记发证,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开展权籍调查;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土地和房屋,只开展土地房屋现状测量,采集基本信息。

《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大比例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坐标系统应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统,原坐标系统不统一的,应进行坐标系统转换。建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登记“一张图”和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与登记“一张图”的管理应用和同步更新。通过建立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实时更新制度,实现调查成果有效应用和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衔接。 

                                                                                                                      郑志鑫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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