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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

2016-06-13 10:00:44

案情:陈某等人于2015年6月向A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下属的B区分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2010年9月左右征收B区某街道某社区某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A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得知陈某等人已于同日向其下属的B区分局提出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完全一致,且B区分局同样已经受理该申请并在办理中。经研究,A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将该信息公开申请统一交由下属B区分局办理并由B区分局向陈某等人作出答复,而A市国土资源局未向陈某等人作出答复。B区分局经审查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后陈某等人不服A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向省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厅经审查认为A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评释:本案中是同一申请人同时向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案件的焦点在于从结果看,B区分局已经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关的政府信息,为何还要责令A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公开的义务?

依据《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为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陈某等人同时就同一公开事项向A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下属B区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因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涉及地块在B区,为便于陈某等人获取信息,A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决定由下属B区分局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但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A市国土资源局决定由其下属的B区分局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告知陈某等人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但是A市国土资源局并未告知陈某等人相关情况。

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陈某等人向A市国土资源局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A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收到该申请,但至陈某等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一个月未进行答复,违背了上述规定,因而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案反映的问题是信息公开案件中,不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存在还是不存在,可以公开还是不可以公开,本机关公开还是其他机关公开,明确还是不明确,有关政府部门都应当对申请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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