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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信息的界定

2016-04-22 09:44:17

案情:邱某等人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什么是'会馆'?贵局在榕地合〔2011〕4号中签署'会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会馆'的用途是什么?″福州市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的信息,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申请人不服向我厅提起行政复议,我厅依法维持福州市局作出该《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评释:本案涉及对政府信息的界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案件中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并且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邱某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却是对″会馆″的定义、法律依据以及用途的咨询,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界定。如果邱某等人不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上述咨询,则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当前,国土资源系统面临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压力,但是如果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的界定,则有部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不符合″政府信息″要求的。依据该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一大特点即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客观性,行政机关可以依照申请直接客观地调取。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符合上述特点,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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