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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信息公开错误的理解

2016-03-17 15:26:34

案情:章某等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闽政地〔2012〕172号文,并要求该批文是福州市拍卖宗地(2011-01号)公告中涉及6亩集体土地的批文。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受理后,将闽政地〔2012〕172号文以复印件方式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闽政地〔2012〕172号文所批复征收的集体土地,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榕土让〔2011〕1号土地出让公告中出让的有关地块位置、面积不符,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政府信息错误,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并向法院起诉。

评释:分析章某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闽政地〔2012〕172号文,而要求该批文为“福州市拍卖宗地(2011-01号)公告中涉及6亩集体土地的批文”,是对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向其提供闽政地〔2012〕172号文复印件后,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征地文件批复征收的集体土地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榕土让〔2011〕1号土地出让公告的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不符,从而认为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是存在明显错误的。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征地信息公开职责,是将已经客观存在的征地信息如实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章某等人以榕土让〔2011〕1号土地出让公告的涉及的6亩集体土地位置、面积与省政府批文涉及的集体土地不相符为由,认为闽政地〔2012〕172号文有错误,是存在本末倒置的认识错误,因为省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在各市、县(区)的土地供应行为之前,该理由不具有证明征地信息有误的说服力。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诉求针对的是省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本身,而不是针对征地信息公开行为,混淆了争议的焦点。国土资源部复议维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行为,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福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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