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日前施行,该法规划定了河道管理范围,明确了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规定违法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会同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采砂计划,明确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条例》规定,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新增可利用土地的收益重点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已经批准开发的,不得扩大开发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采砂或者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条例》还对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城乡建设等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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