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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禁止擅改土地用途

2016-01-21 15:25:15

本报讯 《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在编制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水利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总体规划应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

《管理办法》强调,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水利风景区内的水域(水体)和土地,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水利风景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损害水利风景资源。

《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水利风景区内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或者在水利风景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水利风景区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损害水利风景资源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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