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印发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厦门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
《办法》规定,各区政府负责安排由区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区本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首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工作,受委托承担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办法》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统一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购,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收购价格、收回条件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并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使用。
《办法》还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分配、租金、使用管理、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 本报记者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