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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养生养老产业用地实行“五个保障”

2015-11-27 15:24:05

本报讯 龙岩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依托社会力量加快推进生态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支持生态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对养生养老产业项目用地,实行政策保障、规划保障、指标保障、审批保障、供地保障。

——政策保障。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社区、老年住宅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照《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规划保障。引导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如确需修改规划的,在不突破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突破原县(市、区)建设用地规划需作规划修改评估,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修改方案、逐级报省政府审批。

——指标保障。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按规定应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并已列入省级行动计划的养老服务项目,增减挂钩指标按最高限价仍无法调剂购买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承诺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待有转让指标时补足。

——审批保障。新办的养老服务设施需新增建设用地时,允许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依法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供地保障。鼓励出让方式供地的养老服务项目实行弹性出让,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限;推行土地年租制,减少企业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以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吕洪荣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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