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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土地整理

2015-11-17 09:21:07

本报讯 9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福建省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土地整理暂行办法》,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在确保耕地质量提高、面积有所增加的前提下,通过农民自愿实施土地互换等权属调整活动,使分散小块耕地并为大块,并对其进行平整,整合为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

《暂行办法》明确,自发开展土地整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自发组织开展的土地整理工程包括: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自发开展土地整理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资金奖补,奖补资金从省级切块下达到设区市、县(市、区)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或从县(市、区)历年结余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农民自发开展土地整理实行统一的奖补标准,亩均总奖补标准不得超过本辖区政府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上限。

《暂行办法》明确,自发开展土地整理并申请奖补资金的地块要符合以下建设条件: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二是未开展过土地整理的区域、2006年前建设完成的土地整理项目区域、2006年—2010年建设完成但未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土地整理项目区域,可以安排自发开展土地整理。三是项目区耕地应集中连片20亩以上、300亩以下。四是确保实施区域内有效耕地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土地整理后农田设施完善,田块平整,田间道路通达,满足农产品运输或农业机械耕作的要求;农田水利设施满足灌、排需要;周边生态环境优化。

《暂行办法》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不安排自发开展土地整理。已实施土地整治的地块安排自发开展土地整理的,应对照原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已建设完成的设施仍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且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列入自发开展土地整理建设内容,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自发开展土地整理项目必须纳入国土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管理。工程竣工后要建立管护制度,确保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王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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