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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明确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规定

2015-10-29 15:30:38

本报讯 9月24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明确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的界定,以及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复垦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新增耕地验收、增减挂钩指标的先行核定和结算、增减挂钩指标收益的使用等规定。

省国土厅明确,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是指在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对具备复垦为耕地条件的地块,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耕地。参照执行旧村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人,或责任人已灭失;按规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所在地县级政府;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上一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省国土厅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应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由县级政府组织国土、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查后批复。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原则上由所在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复垦为耕地完成后按有关要求上报省国土厅先行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不再安排补充耕地项目补助资金。  齐培松 王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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