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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水利风景区内禁止擅改土地用途

2015-10-15 15:21:51

本报讯 9月16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要求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禁止毁林开垦、采矿等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者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总体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

《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水利风景区内的水域(水体)和土地,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水利风景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损害水利风景资源。■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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