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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制定城区“两违”查处规程

2015-08-13 09:13:36

本报讯 7月15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规程》确定,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规程》强调,对防范和处置“两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执法、国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两违”查处不力;谎报、瞒报、拒报“两违”查处情况;或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规程》规定,村(居)委负责人及相关成员对辖区内“两违”未予制止或不及时向执法、国土等执法部门报告;对“两违”查处工作不积极配合;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或者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依法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职务。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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