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霞浦县政府日前印发《霞浦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县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霞浦县明确,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以出租为主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以出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霞浦县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县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园区、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可以在符合有关土地政策条件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候工楼、集体宿舍等)。
霞浦县规定,县政府可通过新建、配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回购、收购、租赁等途径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提供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可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前,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以上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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