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保障设施农用地。凡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农作物设施生产等农产品生产用地,及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智能温室、检验检疫监测等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通知明确,要合理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通知强调,要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设施农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避开优质耕地,并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减少对耕地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终止使用后,经营者应自行拆除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已找不到经营者和历史遗留的“无主”废弃设施农用地,要优先纳入土地开发整理范围。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经批准后,经营者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在一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无法补充耕地的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费用,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一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通知要求,要强化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监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县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 郑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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