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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出台耕地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5-07-23 16:21:54

本报讯 永春县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永春县耕地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县耕地开发项目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永春县明确,耕地开发资金来源主要有上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上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资金,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补充耕地交易资金。耕地开发项目原则上按旱地补助≤10000元/亩、水田补助≤15000元/亩执行,县政府按照经专家评审意见和财政局预算审核结果拨付乡镇,全额用于耕地开发项目。

永春县规定,耕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分2期拨付,立项批复后,拨付首期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80%);通过省市抽查验收后,拨付末期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20%)。项目无法实施或取消的,应申请项目撤销,再重新立项同等规模的项目。   

永春县规定,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永春县强调,凡发现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工程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农作物种植后期管护不到位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省市抽查、卫片检查、国土资源部核查、上海督察局督查未通过的,将取消所有补助资金,前期已拨付的款项,要全额予以追回,并予通报批评。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重复申报、套取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长期滞留资金等问题,将责令其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严禁在耕地开发项目范围区内进行建房、临时搭盖和造林等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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