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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土地利用规划

2015-05-07 09:17:10

本报讯 日前,宁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

《实施办法》明确,社区办公用房是指社区组织用于居民议事、开展活动、办理事务的场所,包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等服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地要统筹社区党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

《实施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住区的各类社区办公用房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实施办法》指出,在城市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并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5‰的标准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2‰配置。

《实施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在落实社区配套用房时,要按相关规范标准统筹规划社区办公用房;国土部门在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应说明宗地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对规划部门确定的社区办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进行核对,对该部分用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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