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省国土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一起行政诉讼案

2015-04-03 08:58:00

本报讯 3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李某某诉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一审原告)诉被上诉人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委派一名厅领导出庭应诉。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上诉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上诉人公开某开发区等项目的有关文件。被上诉人于2014年2月7日以[2014]第0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属于该机关公开范围的两份文件以提供复印件给上诉人的方式予以公开,并对不属于该厅公开的内容书面告知上诉人相应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上诉人对此不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土资源部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2014]第0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诉人仍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2014]第0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原告起诉确认该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公开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福州中院经审议后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2014]第0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上诉人公开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陈永香

 

编后语:

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省政府领导在相关会议上也多次强调,落实好“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做到“三个必须”:每年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出庭,法院提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须出庭,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必须出庭。同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三个不准”:不准不答辩或不提供证据,不准不出庭,不准只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尊重,也体现了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对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意识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也具有重要意义。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充分体现了省国土资源厅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尊法守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识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司法监督,加强法制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面对诉讼,要主动作为,积极出庭应诉,为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