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5日,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强调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鼓励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应符合各县(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宜在“三沿五区”范围内建设,应在“二重山”范围外进行建设;应集约使用土地和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不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鼓励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
《实施意见》强调,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的,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县(市)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实施意见》明确,依法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的,经市或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严禁违规批准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可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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