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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

2015-03-19 15:37:07

本报讯 经泉州市政府研究同意,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规范农村村民住房用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

《通知》强调,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新修编的乡镇、村庄规划要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强与之相衔接,确保将村民住宅用地、集中安置区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要从严审查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诺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约定按时腾退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暂缓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限额,禁止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用地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优先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村民住宅用地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村建办、国土资源所、有资质的测量队伍等到实地进行放线、核样,确保村民住宅在审批的位置坐落和面积范围内进行建设。对农村村民擅自移位建设或超占土地的,当地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并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农村村民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通知》提出,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加快建立旧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积极探索综合利用旧宅基地资源。对村民退出的旧宅基地可按建房成本给予适当补偿;采用货币补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重点项目、片区改造征迁项目的征迁补偿标准确定;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退出宅基地的,可由当地政府在规划集中居住区内建设安置房,申请人可参照当地同期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条件进行置换。对农村旧宅基地退出后形成的闲置地、废弃地、空心村等,鼓励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盘活利用;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分配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倾斜,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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