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与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明确该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办法。
《办法》指出,以标准厂房出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应当按幢或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分割单元必须符合消防、安全、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且产业用房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不含公摊)。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办法》要求,工业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配套车位、其他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需共同使用的水泵房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办法》明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允许经批准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后的工业物业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进行分割转让。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且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宗地内空闲未建土地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但转让面积不得小于20亩。分割后继续保留的工业用地,需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保留用地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办法》明确,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转让对象按规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内容包括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地均税收、土地产出率、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和转让对象的违约责任。未转让部分用地仍处于监管协议考核期内的,应当由原土地权利人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履约监管协议》。
《办法》强调,原用地为划拨或者限制性出让供应的,申请分割转让部分应先按规定补办完全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分割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期为原工业用地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转让对象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 张步雄 李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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