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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清理追缴省级发证矿山采矿权价款

2015-01-05 08:57:53

本报讯 12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省级发证矿山采矿权价款清理追缴实施方案》,确定对2003年2月1日开始开展采矿权有偿化试点以来至2014年9月30日省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价款缴交情况进行清理,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欠缴的价款应缴尽缴。

《实施方案》明确,2015年12月31日前,对已经缴纳或部分缴纳采矿权价款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采矿权有效期内的矿山,补签采矿权出让合同;对已经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山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采矿权有效期内的矿山,发出限期缴交催缴通知书;对应有偿处置而未处置的采矿权有效期内的矿山,依规定处置采矿权价款,补签采矿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价款;对采矿权期满尚在延续申请中或整合中欠缴价款的矿山,发出限期缴交催缴通知书,在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时需先足额缴纳原矿山的采矿权价款,方可受理采矿权的延续或变更等申请。

《实施方案》确定,对未在催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采取下列措施:纳入不守信矿山名单,并函告福建银监局;2014年、2015年年检不予通过,并函告省环保厅、经信委、工商局、安监局、福建煤管局等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整合、变更采矿权等申请。

《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要结合本级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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