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工作项目资料汇交监管的通知》,强调凡在我省承担国家出资地质工作项目的勘查单位,除依法应当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外,还应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汇交;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不得结题,不得进行资金结算。
通知规定,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在立项审批时,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应进行会签,负责对地质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对欠交地质资料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应通知厅相关处室暂缓办理其新立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发登记手续,不予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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