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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绿色矿山促进生态文明——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2014-12-25 10:23:19

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要求,通过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我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

问:我省将如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答:一是继续从严从紧设立采矿权。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按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严格执行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原则上以拍卖方式出让砂、石、土采矿权,挂牌、招标方式出让的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从严从紧设立采矿权,逐步减少全省矿山数量。新设采矿权要严格执行储量规模要求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鼓励匹配下游产业链项目;在开采方式上,新建的煤与小型金属矿山原则上采用地下开采,非金属矿山尽可能采用地下开采;已设立采矿权,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对已划入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范围内的开采矿山依法关闭退出;对符合规划但因城市发展、道路建设、水环境整治等需要关闭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关闭。

二是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按照全省各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继续深化矿产资源整合,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布局的衔接。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质量,彻底改变矿业开发中的“多、小、散、弱”问题。积极引进和培育具有矿产品深加工能力的优势企业参与资源整合,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三是建立净采矿权出让制度。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采矿权出让联席会议制度,采矿权出让前,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对拟出让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进行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出让。这样具备了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基本条件,既有效保障了群众的权益,又使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权益制约。

问: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国家公布的部分矿种“三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实际情况,分批次制定发布我省主要矿种“三率”指标。以“吃干榨尽”资源为目标,矿山“三率”及矿山绿化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新建矿山按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绿色矿山指标执行,已建矿山按采矿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执行,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问:在促进绿色矿山建设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答:一方面推行合同制管理。按照合同制管理,在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时,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义务纳入出让公告内容,并将绿色矿山建设内容作为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矿山复绿和土地复垦等方面指标要求,以及采矿权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合同方式规范新建、在建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现矿山企业与监管部门共同建设的无缝衔接。已设立的采矿权,补签采矿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指标要求以及采矿权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为绿色矿山建设营造良好环境。为持续巩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推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中“及时、准确、客观、高效”的作用,我厅开发了“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管理信息系统”,制定了《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信息系统”融行政、科学、法律于一体,具有执法定位准确、全程在线、监管高效等特点,将手持设备巡查采集、内外业核查、案件查处、取缔关闭、鉴定移送等信息及时上线并留痕可视,初步实现非法采矿“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案件得以严厉查处。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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