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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2014-12-19 10:13:09

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本报讯 11月7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提出改善宏观调控措施、支持首次和首改房需求、优化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南平市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

《补充意见》提出改善宏观调控措施。非本地户籍购房人在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取消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以及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条件。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央行和银监会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购房人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补充意见》提出支持首次和首改房需求。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予以切实保障,提供税收等优惠措施。购房人套数证明仅查询其在购房所在地的一手商品住房套数,由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家庭住房证明》格式出具查询证明,银行、税务等部门执行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时仅根据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予以认定。

《补充意见》提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国土、规划、住建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作为,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法院、公安、地税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涉房经济债务纠纷,妥善审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坚决制止“房闹”。房地产企业可根据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支持力度,如银行贷款规模和利率优惠等情况,择优选择和随时调整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信贷上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对各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业贷款增量指标和贷款利率的下浮指标进行考评,并将考核评价指标增补列入《南平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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