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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快棚户区改造

2014-12-19 09:53:32

本报讯 11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至2017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0000户,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含非住宅),建设安置用房16000套,建筑面积170万平方米,使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提高。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国有垦区危房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镇旧住宅区。

《意见》提出,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加大供地支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安置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且不含有回迁安置房的,按照“拆迁建设分离”原则,在项目用地征收完成后,在土地市场公开出让。

《意见》要求,各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好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对象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金平衡方案公开”。在征收中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和谐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就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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