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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2014-12-18 16:10:58

国土资源是生态建设的载体,是实施我省“生态省”建设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必须重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问:我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取得哪些进展?

答:目前我省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已取得的工作进展主要有:一是加大保证金催缴力度。全省已缴保证金11亿元,其中省级已缴5.6亿元,市、县已缴5.4亿元。今年以来,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发送催缴通知单500多份,催缴保证金1.2亿元,其中省级催缴8051万元,市、县两级催缴4280万元。全省省级发证的537个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保证金缴存情况全部实现数字化、表单化,实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网上备份和保证金网上催缴。

二是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通过严把采矿许可证延续、强化矿山年检、随机抽查通报等多种手段,督促采矿权人实施“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对抽样检查的335个矿山统计显示,省级发证矿山的总体实施进度约30%,市、县两级发证矿山的总体实施进度约20%,恢复治理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各类型矿山中,恢复治理效果较好的以煤炭、金属等地下开采矿山为主,恢复治理效果较差的以露采铁矿、饰面石材、建筑用石料为主。

三是加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备案管理。着重对恢复治理措施的布设、完成时限、分年度工程量、经费概算、分年度恢复治理措施部署图等要素是否齐全、合理进行审核,不齐全、不合理的不予以备案,进一步增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可操作性。

四是按进度及时返还保证金。对符合“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进度达到50%以上且保证金缴存比例达到50%以上”条件的矿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告知采矿权人相关保证金返还手续和可返还金额,催促启动保证金返还程序。目前,省国土资源厅已指导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符合条件的在采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阶段性验收,返还保证金1500万元。

问:下一步我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哪些思路?

答:一是继续做好催缴。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实施“三清两退一公开”工作方案》,对不按期足额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责令限期缴存;限期内仍未缴存的,予以公告,责令退出。对缴存金额不足、缴存进度慢的市、县加强督导,确保保证金按期、足额缴存。

二是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尝试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体系,在用好国家和省级专项资助经费的同时,要求市、县、乡镇、企业多方筹措资金,走“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治理”之路。出台《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及保证金返还工作细则》,加大保证金返还力度。同时,对已关闭矿山保证金进行清理,对未履行恢复治理责任或恢复治理验收不合格的,已缴存的保证金转为非税收入,专项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三是严格督促检查。制订切合我省实际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方案,督促矿山业主进行修订,确保方案易于操作,更加适应监管要求。组织省级矿产资源动态巡查队伍,对矿山实施“不定时、不通告”式的巡查,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动态,通报督促矿山业主按照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

四是实施激励政策。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动员社会资金,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创建符合我省实际的采矿废弃地综合开发利用新模式,进一步推动我省国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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