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1日,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奖励办法》明确:举报无证采矿、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并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予以举报人奖励。举报人最高可获6万元奖励。
《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应当满足的条件和遵循的原则:首先必须实名举报,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查实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遵循“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同一案件举报奖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及以上的下级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之一的调查处理机关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还明确了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查证露天开采的,奖励0.5万元;地下开采的,奖励1万元;经查证既有露天开采也有地下开采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对举报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另行给予举报奖励5万元。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30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收到举报人的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举报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金额确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首办部门;需由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其举报奖励由相应的调查处理部门负责。
■ 黄鹤湖 章巧灵 陈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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