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建设临时社会停车场出具意见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停车设施的规划许可工作;会同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适时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通知》强调,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结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性质和公用交通发展等状况,科学测算停车需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提高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率,使停车场建设和公共交通设置形成有效衔接。独立设置的停车场应当在专项规划编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的用地、点位和建设规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通知》要求,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在不改变土地原有权属的前提下,允许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储备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增建临时停车设施。上述土地需由相关权属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配合做好临时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明确一家主体负责经营。临时停车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 张步雄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