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耕地,既是保护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对耕地保护提出了新要求,调整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了市、县(区)政府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
问:为什么要调整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答:按照我省现行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每年年初由省政府下达补充耕地任务,各地通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完成。对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补充耕地项目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该制度强调省级统筹,但也存在省级对补充耕地统揽过多、部分地方政府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意识淡薄、补充耕地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今年国家对耕地保护、实行耕地数质量保护并重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对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行调整。
问:新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何不同?
答:一是地方政府补充耕地的责任范围不同。原来地方政府只需落实完成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改为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二是落实补充耕地挂钩的单位不同。原来省国土厅负责全省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挂钩,改为市、县(区)自行负责挂钩。三是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范围不同。原来地方对未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部分进行异地有偿调剂,改变为对未能完成占补平衡的进行调剂。四是下达补充耕地任务考虑的因素稍有不同。现下达任务时更倾向于各地补充耕地的潜力。五是新制度强调耕地“占优补优”。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新增耕地的地力培肥、耕作管护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问:如何强化市、县(区)政府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
答:明确市、县(区)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自2015年1月1日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占用耕地的,报批时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市、县(区)国土局安排补充耕地项目,在国土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填报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方案。用地依法批准后,在用地备案时将预挂钩方案转为正式挂钩。
问: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区)自行落实,为何仍要下达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如何考核?
答: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和补充耕地潜力分布不均,部分地方确实难以在本辖区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必须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解决。为确保全省补充耕地总量,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满足经济建设用地需求,仍需下达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每年初由省国土厅考核各地上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的完成情况,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在整改到位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问:除自行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外,还可采取其他什么方式?
答: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异地有偿调剂指标为辅,省级周转指标为补充的统筹机制。各地通过积极落实补充耕地计划,力争在本辖区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实无法在辖区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落实。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行动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量大,本地一时难以落实补充耕地、也难以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解决的,经地方政府申请,省国土厅审核后,先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安排周转,周转指标1年内归还。
问:如何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
答:补充耕地指标异地有偿调剂必须在省国土厅建立的指标调剂平台上实现对接。由指标调出方在调剂平台上发布补充耕地调剂指标数量、地类、质量等级、调剂费用等信息及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配号,指标调入方确认后平台自动生成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协议。指标调入方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协议生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拨付调剂费用,指标调出方收到调剂费用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耕地项目授权给调入方使用,其补充耕地指标相应进入调入方的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每亩不超过3.6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作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
问:如何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有序流转?
答:各地要加大补充耕地计划执行力度,按规定的进度完成,加快补充耕地指标的储备。各地不得囤积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超出年度平均占用耕地数50%的,必须在异地调剂平台上调剂或用于补充耕地指标周转的归还;补充耕地指标周转数超出年度平均占用耕地数50%的,该地区新产生或异地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国土厅通过补充耕地项目授权直接转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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