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日前印发《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的批前、批中和批后管理,实施有效盘活低效、闲置用地等措施,全面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加强规划管理。新增工业项目,进入《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专业化工业园区。各工业园区应划定不少于5%的土地用于统建通用标准厂房,统筹安排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用于出租的通用厂房应设定一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审核。新增及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除特殊工艺流程和地质环境影响外,厂房建筑应在4层以上(含4层)。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得超过7%,不得建设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加强出让前的审查管理。招商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市国土房产部门对于管辖区域内存量土地较多的,暂缓年度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受理和报批。国土房产部门依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核减项目用地面积。
加强供地管理。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不高于土地成交总价款的20%预缴。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工业项目开竣工和投产期限。积极尝试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租让弹性年期制, 对于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工业项目,实行一次出让,分期交地,并根据交付土地的面积和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分别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加强批后管理。在工业用地出让交付后,企业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方便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投资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国土房产部门必须依法处理,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按规定以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各区经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的有关土地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应在土地成交后,严格监督执行。
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经政府(或管委会)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应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土房产部门提出自行整改、空闲土地转让或其它处置措施。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2年内,未能自行整改,也未申请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采取其它措施盘活土地的,政府可以协商方式收回土地,退还原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银行利息以及其他合理补偿。
开展评估考核。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为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到期评估。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责令整改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并列入诚信风险企业名单,限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区和园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指标评价,对土地集约用地程度较高的区和园区,给予通报和表彰,并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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