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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现场办公反馈问题建议及办理意见(五)

2022-06-09 10:11:36

21.问:山区县多数城建项目不属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取土、弃土(渣),但在录入临时用地系统时用途明细却无取土场、弃土(渣)选项,该业务如何办理?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除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能使用临时用地之外,其他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无法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备案系统由自然资源部开发,按照填报规则只有选择了基础设施才可以填报取土场、弃土(渣)场等明细用途。
    22.问:因涉密项目无法上传自然资源部系统进行耕地占用和补划情况核查,报自然资源部涉密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的耕地占用和补划面积应该如何确认?
    答:根据要求,涉密项目报批应通过纸质材料上报,审查通过后,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3.问:已批成片开发方案中公益性用地的细分类别是否可以变更报批,如成片开发计划是绿地,变更为道路进行报批是否可行?
    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中在确保公益性用地比例不降低、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允许调整具体用途。
    24.问:一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山体,修护坡、边坡。若把护坡、边坡面积加入到项目报批红线内,用地指标就会超出规定。是否可以在立项阶段明确建设项目面积和护坡、边坡面积?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25.问: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偏远的乡镇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无法纳入村庄规划的矿泉水加工厂等项目,如何进行用地报批?
    答: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可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报批农用地转用。确实无法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议待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后,按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式保障,但应符合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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