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实行五项优惠政策鼓励自主集资改造
本报讯 经厦门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厦门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制板房屋,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自主集资改造;改造方式为原地翻建。
《意见》规定,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户,应先补足剩余产权房款,在获得全部产权后参加集资改造;改造方案应经房屋全体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可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资金: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意见》明确,为扶持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政府承担以下费用:负责委托预制板房屋改造方案设计并承担施工图设计费;依据本市房屋加装电梯资金补助规定,承担预制板房屋改造涉及的加装电梯的补助费用;承担预制板房屋改造代建费用;承担因预制板房屋改造而产生的给排水、供电等市政增容费用。
《意见》明确,为鼓励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政府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在原用地范围内,可增设坡屋顶及电梯,开发地下空间,为防涝需要可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不成套住房可增设卫生间;在周边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增加每套套内使用面积,但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0%;集资改造增加的产权面积和用地面积,可直接依据批准文件申请变更登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收取,待房屋上市交易时再补交(登记时在权证及登记簿中注明增加的面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办法依据本市现有规定执行;可参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意见》规定,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的建设单位为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或由所有权人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住户协商和协调工程报建等相关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的代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代建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或建筑企业,代建单位负责按基建程序组织施工。 ■ 吴晓黎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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