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提出有效保障发展用地、创新土地等要素流动机制等17个方面意见
本报讯 9月28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优化布局和形态、深化新型城镇化试点、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有效保障发展用地、创新土地等要素流动机制等17个方面意见,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
《若干意见》提出,有效保障发展用地。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规模以及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对县(市)、拟培育为小城市的中心镇、省级试点小城镇的用地、用林、用海给予重点倾斜,并每年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储备;对列入国土资源部试点范围的低丘缓坡地,单独组卷报批;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建设用地退出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三旧”改造,鼓励工业项目转型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建设用地人口和产业承载能力;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实行城镇生态用地差别化管理,城市中大面积连片的园地、山林、水面等具有生态功能的非建设用地,可按原地类进行管理。
《若干意见》提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时间节点、积极作为,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地籍调查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农村统一产权体系。
《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推动耕地、林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推动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土地托管”合作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开展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各地要探索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若干意见》提出,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低效利用的村、镇居民点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核定增减挂钩指标,鼓励复垦为水田。提高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指标交易中的收益比例,鼓励农民腾房复垦;以住有所居和农民自愿为前提,对多余、空闲的宅基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复垦为耕地取得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地质灾害防治、造福工程等集中异地迁建,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若干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鼓励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开发产权交易信息系统,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常态化、信息化、透明化,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若干意见》明确,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省内转户人员可继续保留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及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通过制度设计,提供保留、流转、退出等多种选择。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推进就地就近城镇化。■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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